食藥署公布「114年1-3月食品真菌毒素監測檢驗結果」資訊
真菌毒素係由黴菌生長而產生,對人體健康會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食品相關法規修正及國人飲食習慣等,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今年一至三月共完成一七四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包括花生製品五十件、米麥類十七件、薏仁與藜麥十件、紅麴製品十三件、咖啡類十七件、嬰幼兒食品七件、其他食品六十件(包含玉米類三件、果乾類八件、堅果類八件、香辛類九件、乳類七件、黃豆類六件、食用油脂五件、蓮子四件、塊根或塊莖等之粉體三件、飲料類七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食品業者應依循食安法,落實自主管理,倘販賣之食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十七條所定之標準,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規業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監測,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移請地方衛生機關依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辦,並將違規業者列為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
今年一至三月共完成一七四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包括花生製品五十件、米麥類十七件、薏仁與藜麥十件、紅麴製品十三件、咖啡類十七件、嬰幼兒食品七件、其他食品六十件(包含玉米類三件、果乾類八件、堅果類八件、香辛類九件、乳類七件、黃豆類六件、食用油脂五件、蓮子四件、塊根或塊莖等之粉體三件、飲料類七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食品業者應依循食安法,落實自主管理,倘販賣之食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十七條所定之標準,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規業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監測,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移請地方衛生機關依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辦,並將違規業者列為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