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菸品廣告皆違法 董氏籲落實取締
國健署才對媒體表示,加熱菸審查4月份應該會有進一步的結果,美國菸商立即把「IQ*S」改為「IQO」或「QOS」進行違法網路廣告,並且開始違法進行門市展示販售?董氏基金會強調,任何形式的菸品廣告,都屬違法!目前政府對加熱菸的控管機制,務必趕快做到一、確實取締違法行銷;二、禁止「加味加熱菸」上市。三、修法:第七條「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用字改為「指定菸品上市評估審查」。四、加熱菸不得以違法的「IQ*S」系列名稱上市。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表示,一○九年衛福部宣布「開放但嚴管加熱菸」後,美國菸商便設置多家「IQ*S商務貴賓店」,直到一一二年菸害防制新法上路才確實下架。現在政府才透露加熱菸審查四月份將有進一步的結果,網路上立即冒出「IQO」或「QOS」的加熱菸廣告,並且原已關閉的違法加熱菸門市,竟開始違法進行展示販售?
林清麗主任強調,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任何形式的菸品廣告,都屬違法!所以加熱菸(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無論是否通過上市審查,都禁止廣告行銷。未通過審查的加熱菸違法廣告,可對製造輸入的菸商處一千萬至五千萬罰鍰。而通過審查的加熱菸違法廣告,可對製造輸入的菸商處五百萬至二千五百萬罰鍰。請政府務必落實稽查取締。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郭斐然醫師表示,國際研究指出青少年使用加熱菸盛行率是成人的兩倍,更最令人忌憚的就是「加味的加熱菸」,對年輕人更有致命的吸引力!政府以「健康風險評估」作為開放加熱菸(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審查辦法,但「健康風險評估」一詞讓菸商有機可趁誤導民眾,讓人誤以為「加熱菸是減害的菸」,請政府修法改正名稱。再者,全球最大菸商正申請「IQ*S」系列之加熱菸在台上市,但已超過四百篇國際論文指出「IQ*S」意思是「I Quit Ordinary Smoking」,是誤導「可以戒除紙菸」,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規定。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律師指出,美菸商雖然把「IQ*S」遮住一個字母變為「IQO」或「QOS」,企圖躲避法律規範,但其「IQO-MA Business Lounge日菸日酒專賣店」網站及五家實體店面,實際進行輸入、販賣、展示、廣告未經核定通過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政府立即稽查取締其官網及五家門市。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法製造、輸入或廣告未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必要組合元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五家門市(板橋、信義、古亭、士林、新竹)販賣、展示未經核定通過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每家店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董氏基金會已向主管機關檢舉五家門市。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表示,一○九年衛福部宣布「開放但嚴管加熱菸」後,美國菸商便設置多家「IQ*S商務貴賓店」,直到一一二年菸害防制新法上路才確實下架。現在政府才透露加熱菸審查四月份將有進一步的結果,網路上立即冒出「IQO」或「QOS」的加熱菸廣告,並且原已關閉的違法加熱菸門市,竟開始違法進行展示販售?
林清麗主任強調,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任何形式的菸品廣告,都屬違法!所以加熱菸(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無論是否通過上市審查,都禁止廣告行銷。未通過審查的加熱菸違法廣告,可對製造輸入的菸商處一千萬至五千萬罰鍰。而通過審查的加熱菸違法廣告,可對製造輸入的菸商處五百萬至二千五百萬罰鍰。請政府務必落實稽查取締。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郭斐然醫師表示,國際研究指出青少年使用加熱菸盛行率是成人的兩倍,更最令人忌憚的就是「加味的加熱菸」,對年輕人更有致命的吸引力!政府以「健康風險評估」作為開放加熱菸(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審查辦法,但「健康風險評估」一詞讓菸商有機可趁誤導民眾,讓人誤以為「加熱菸是減害的菸」,請政府修法改正名稱。再者,全球最大菸商正申請「IQ*S」系列之加熱菸在台上市,但已超過四百篇國際論文指出「IQ*S」意思是「I Quit Ordinary Smoking」,是誤導「可以戒除紙菸」,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規定。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律師指出,美菸商雖然把「IQ*S」遮住一個字母變為「IQO」或「QOS」,企圖躲避法律規範,但其「IQO-MA Business Lounge日菸日酒專賣店」網站及五家實體店面,實際進行輸入、販賣、展示、廣告未經核定通過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政府立即稽查取締其官網及五家門市。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法製造、輸入或廣告未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必要組合元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五家門市(板橋、信義、古亭、士林、新竹)販賣、展示未經核定通過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每家店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董氏基金會已向主管機關檢舉五家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