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況穩不出院 健保擬修法不給付
【中央社台北十一日電】 2025/04/1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已十二年未修,健保署盤點五修改面向,盼今年底前完成修正。其中,針對病情已穩定卻遲不出院或轉院的患者,擬改明列「不予給付」。

國內各醫事服務機構是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加入健保特約,民眾才能拿健保卡去看病。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長劉林義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說明,這項辦法從民國一○二年修正以來,已經多年沒有做任何更新,然而醫療法與醫事相關法規都已經做過不同修正,因此經內部法規小組逐條審視,認為有五面向須修改。

首先為公平締約,劉林義說明,針對大型診所,預計將改為比照醫院可部分停約。此外,也將把聽力所等醫事場所,納入健保特約對象。

其次為鬆綁部分,劉林義指出,原針對同址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等對象,規定於五年內不予特約,但因相關醫療、醫事法規中,最重都僅處罰一年,特管辦法相對罰較重,因此將刪除相關條文。報備支援場域,也將擴大到長照服務機構。

第三是民眾與醫療院所的資訊對等,劉林義說明,如不得要求自費的項目,院所都應正面表列;在相關收據上,若有讓民眾使用非健保項目,院所應提供說明與同意書,相關條文將修得更仔細。

第四是「擇優特約」,劉林義指出,在醫療資源充沛地區,應擇優特約,而非任何醫療院所「只要有開就可以特約」,至於「優」是甚麼,則考慮將醫事人員待遇納入考量。此外,診所若健保申報量已達小型地區醫院的等級,也考慮比照地區醫院進行評鑑;新設醫院要看當地醫療狀況、床數規模,開放採取逐年特約的方式。

第五是要授權明確,針對醫療法、各醫事相關法規,只要有規定,特管辦法就要回歸到各個醫事法避免重複規定。

這項辦法第廿六條規定,若患者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應予適當的處置及協助。劉林義表示,過去為正面表列應該要給予協助,未來預計將改為「保險不予給付或減少給付」,以避免患者長期住院拒絕出院等狀況,讓醫院有法源可說明後續會改為自費或部分自費。

劉林義表示,昨天已邀集醫界代表、健保會委員與醫改會、消基會等付費者代表進行首次溝通會議,會中對公平締約、報備規定、年不予特約與授權部分較有共識,對擇優特約則有較多疑義。至於廿六條,初步已取得共識,但也有人提出可以加入出院準備等醫院應盡義務,釐清責任歸屬,也讓病床運用更有效率。

劉林義表示,預計五月八日將再召集醫事司、社保司等衛福部不同司署,以及醫事人員團體再次溝通;若順利,經六十天預告蒐集意見後,期盼最快今年內完成公告,盡快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