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关∶报运出进口货物均应诚实申报货物价格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05/08

▲基隆关提供
海关近来查获商民因出口属无交易事实的样品、外货退回或赔偿品等货物,出口人认为未向国外买方收取价款,而随意申报货价,因涉低报货物价值致遭裁罚。基隆关提醒报运出口、进口货物,均应诚实申报货物价格,以免触法或延宕通关,影响自身权益。

依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出口货物价格应以输出许可证所列离岸价格折算申报,免除输出许可证者,以输出口岸实际价值申报。另依预报货物通关报关手册出口篇规定,申报「礼物、赠品、样品、调换、赔偿、广告品等」时,即使发票载明「NCV」,亦应申报其实际价格,不得申报「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因此,若出口货物无交易事实,依规定,该货物价格仍应以输出口岸实际价值申报,不得因无收取价款而随意申报。

基隆关指出,依广告品及货样进口通关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商业价值货物或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的进口广告品及货样,免徵进口关税,惟超逾前述金额的广告品及货样,仍应依规定课徵进口关税。

另关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价课徵关税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以该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根据,再依加计项目调整;该「交易价格」指进口货物销售至我国「实付或应付价格」,若为无实际交易事实的广告品及货样,且超过免税限额者,海关将依关税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核估完税价格并据以课徵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