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慈治疗有条件免完成人体试验
【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电】 2024/04/26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再生医疗相关草案,规范未来除非是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疾病的紧急需求(恩慈治疗),否则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都须先完成人体试验;另也要求相关研究禁用於繁衍研究用胚胎。

为确保再生医疗的安全、品质及有效性,维护医疗迫切需求病人即时接受先进再生医疗的权益,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再生医疗法」草案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完备台湾再生医疗法制,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卫福部次长王必胜出席行政院会後记者会表示,再生医疗双法是国内发展再生医疗重要里程碑,让後续作业能在合法前提下进行。

王必胜说,再生医疗应用广泛,像是血液方面的癌症治疗,或是关节软组织的修复等都可应用,但草案规范,若有涉及危及生命的特例情况,可以无需完成人体试验;卫福部医事司长刘越萍补充解释,特例必须是传统治疗方式无效,为了寻找新的解方、保障病人权益,加速相关应用因此规范。

再生医疗法草案四项重点包含研究发展促进再生医疗、再生技术管理、细胞源头管理,及加重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罚则。

根据再生医疗法草案,未来有两类特例情况可以免进行或是免完成人体试验,包含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若有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疾病,且台湾尚无适当的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的紧急需求(恩慈治疗)时,以及此法施行前,医疗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执行再生技术。

草案限制,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违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同时也订定非医疗机构若为再生医疗广告,也将处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同时将现行「人类胚胎及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规范未来再生医疗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干细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制造胚胎、不得制造杂交体、不得以其他物种细胞核植入去核的人类卵细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制造或繁衍具有人类生殖细胞的嵌合物种等。

草案规范,药品许可证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需继续制造、输入者,应於有效期间届满三个月前至六个月间,申请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