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最長20年 三讀
【中央社台北十三日電】 2025/05/14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廿年。

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五月十七日到期後,台灣將正式邁入非核家園。不過,國民黨、民眾黨立委主張重啟核電及核電延役,並於立法院提案修「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將核電廠運轉時間由現行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三月卅一日初審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主張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對於這項備受各界矚目的法案,朝野三黨都發出甲級動員,經過表決後,院會藍白以六十票贊成,力壓民進黨五十一張反對票,通過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提案。

三讀條文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三讀條文也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廿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