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机组得延长运转年限、最长20年 三读
【中央社台北十三日电】 2025/05/14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六条,核电机组运转执照有效期间最长为四十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得於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申请换发执照;换发之运转执照,其有效时间自执照生效日起算,最长为廿年。

核三厂二号机运转执照五月十七日到期後,台湾将正式迈入非核家园。不过,国民党、民众党立委主张重启核电及核电延役,并於立法院提案修「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六条」,将核电厂运转时间由现行四十年,延长至六十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三月卅一日初审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质疑核废料无法处理,核电厂延役恐将产生更多核废料,国民党、民众党立委则主张放宽规定给予弹性,并不代表马上就要进行核电延役,条文最终保留送党团协商,并於今天院会完成三读。

对於这项备受各界瞩目的法案,朝野三党都发出甲级动员,经过表决後,院会蓝白以六十票赞成,力压民进党五十一张反对票,通过蓝白提出的修正动议提案。

三读条文规定,运转执照之有效期间最长为四十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得於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申请换发执照。未依规定换发执照者,不得继续运转。

运转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後,须再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确认核子反应器设施安全无虞,并审核同意换发执照後,始得继续运转。

三读条文也规定,换发之运转执照,其有效时间自执照生效日起算,最长为廿年;其申请应备文件、审核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