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可退稅 竹市稅局寄通知書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依據《土地稅法》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一一四年四月起,針對符合申請要件但尚未提出退稅申請的民眾,已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共四百五十四件,提醒民眾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的租稅權益。
稅務局六日說明,「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二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新購土地的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可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退稅金額以原繳稅額為上限。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及新購後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說明,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外,仍需注意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必須超過出售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才適用。
稅務局六日說明,「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二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新購土地的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可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退稅金額以原繳稅額為上限。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及新購後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說明,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外,仍需注意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必須超過出售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