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與疏漏態樣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有無錯誤及疏漏情形,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
一一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一一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於本(五)月一日開始,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本稅部分有: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未分配盈餘部分有: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三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其他部分還包括: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適用。
一一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一一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於本(五)月一日開始,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本稅部分有: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未分配盈餘部分有: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三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其他部分還包括: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