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错误与疏漏态样
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有无错误及疏漏情形,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纳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别整理近年查核所发现之错误及疏漏情形。
一一三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一一二年度未分配盈馀申报於本(五)月一日开始,近年查核所发现之错误及疏漏情形,本税部分有∶办理结算申报时,漏未加计被查获短漏报统一发票之销售额,且未依统一发票开立情形据实填写「营业收入调节说明」及检附明细表,致漏报营业收入;外销货物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十五条之二规定,将已报关出口货物之收入列入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申报,致短漏报营业收入;短漏报保险理赔收入、海关退税款、银行利息收入及各项补助款等其他收入;列报未从事与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活动有关之国外子公司员工薪资及差旅等费用;出售不动产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二十四条之二规定,以实际交付日或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会计年度认列收入,而误以收款日或发票开立日为所得归属年度。
未分配盈馀部分有∶漏未将经稽徵机关核定短漏报之税後纯益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馀,致短漏报未分配盈馀;对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被投资公司采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未计入本期税後净利,致短漏报未分配盈馀;营利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以盈馀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馀减项,其投资项目於三年内发生转借(售)、出租、退货或变更用途,漏未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其他部分还包括∶适用扩大书审制度之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未依实际经营情形填写正确行业代号,致适用错误书审纯益率,影响课税所得额正确计算;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十条之一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未依规定登录经济部系统提出申请,致未能适用投资抵减;营利事业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提供背书保证予海外关系企业,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评估该等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致稽徵机关按营业常规予以调整所得额;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未依规定於期限内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致视为普通申报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但书有关盈亏互抵适用。
一一三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一一二年度未分配盈馀申报於本(五)月一日开始,近年查核所发现之错误及疏漏情形,本税部分有∶办理结算申报时,漏未加计被查获短漏报统一发票之销售额,且未依统一发票开立情形据实填写「营业收入调节说明」及检附明细表,致漏报营业收入;外销货物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十五条之二规定,将已报关出口货物之收入列入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申报,致短漏报营业收入;短漏报保险理赔收入、海关退税款、银行利息收入及各项补助款等其他收入;列报未从事与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活动有关之国外子公司员工薪资及差旅等费用;出售不动产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二十四条之二规定,以实际交付日或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会计年度认列收入,而误以收款日或发票开立日为所得归属年度。
未分配盈馀部分有∶漏未将经稽徵机关核定短漏报之税後纯益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馀,致短漏报未分配盈馀;对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被投资公司采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未计入本期税後净利,致短漏报未分配盈馀;营利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以盈馀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馀减项,其投资项目於三年内发生转借(售)、出租、退货或变更用途,漏未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其他部分还包括∶适用扩大书审制度之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未依实际经营情形填写正确行业代号,致适用错误书审纯益率,影响课税所得额正确计算;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十条之一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未依规定登录经济部系统提出申请,致未能适用投资抵减;营利事业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提供背书保证予海外关系企业,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评估该等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致稽徵机关按营业常规予以调整所得额;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未依规定於期限内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致视为普通申报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但书有关盈亏互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