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輪涉毀台澎海纜 中國籍船長違反電信管理法遭訴
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貨輪二月涉拖斷台澎第三海纜,南檢查出貨輪電子海圖有海纜位置,中國籍王姓船長卻指示下錨拖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今天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
台南地檢署今天指出,「宏泰五八」貨輪載有王姓船長、及秦姓、劉姓、張姓、黃姓、姜姓、張姓、駱姓等七名中國籍船員,貨輪電子海圖標示台灣海底電纜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門區外海五浬處海底設有台澎第三海纜纜線,作為連接台灣本島和澎湖的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王姓船長基於毀壞海纜不確定故意,今年二月廿二日晚上十時許至廿五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五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三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海纜。
海巡署獲報「宏泰五八」貨輪於警戒區徘徊,廿五日凌晨二時卅分驅離,當天凌晨三時廿四分接獲中華電信通知台澎第三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五八」貨輪,帶回台南安平商港調查,再送辦船上八人。
王姓船長事後否認犯行,南檢訊後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他七名船員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南檢今天偵結全案,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王姓船長,移審台南地院;另七名船員涉案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海巡署收容,將遣送出境。
南檢表示,王姓船長在台無固定居所,且自陳曾持用假證件進入基隆港紀錄,有逃亡可能,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船東身分,仍有勾串之虞,建請台南地院繼續羈押,處以適當之刑。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台南地檢署今天指出,「宏泰五八」貨輪載有王姓船長、及秦姓、劉姓、張姓、黃姓、姜姓、張姓、駱姓等七名中國籍船員,貨輪電子海圖標示台灣海底電纜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門區外海五浬處海底設有台澎第三海纜纜線,作為連接台灣本島和澎湖的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王姓船長基於毀壞海纜不確定故意,今年二月廿二日晚上十時許至廿五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五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三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海纜。
海巡署獲報「宏泰五八」貨輪於警戒區徘徊,廿五日凌晨二時卅分驅離,當天凌晨三時廿四分接獲中華電信通知台澎第三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五八」貨輪,帶回台南安平商港調查,再送辦船上八人。
王姓船長事後否認犯行,南檢訊後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他七名船員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南檢今天偵結全案,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王姓船長,移審台南地院;另七名船員涉案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海巡署收容,將遣送出境。
南檢表示,王姓船長在台無固定居所,且自陳曾持用假證件進入基隆港紀錄,有逃亡可能,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船東身分,仍有勾串之虞,建請台南地院繼續羈押,處以適當之刑。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