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涉毁台澎海缆 中国籍船长违反电信管理法遭诉
中资背景权宜轮多哥籍「宏泰」货轮二月涉拖断台澎第三海缆,南检查出货轮电子海图有海缆位置,中国籍王姓船长却指示下锚拖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今天依违反电信管理法起诉。
台南地检署今天指出,「宏泰五八」货轮载有王姓船长、及秦姓、刘姓、张姓、黄姓、姜姓、张姓、骆姓等七名中国籍船员,货轮电子海图标示台湾海底电缆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门区外海五里处海底设有台澎第三海缆缆线,作为连接台湾本岛和澎湖的电话、网路宽频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锚区,船苹不得下锚。
王姓船长基於毁坏海缆不确定故意,今年二月廿二日晚上十时许至廿五日凌晨三时许,在台南市北门区西方五里附近指示船员将锚爪释放下水拖行,并驾船在台澎第三海缆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锚爪勾断海缆。
海巡署获报「宏泰五八」货轮於警戒区徘徊,廿五日凌晨二时卅分驱离,当天凌晨三时廿四分接获中华电信通知台澎第三海缆断缆无讯号,随即拦停「宏泰五八」货轮,带回台南安平商港调查,再送办船上八人。
王姓船长事後否认犯行,南检讯後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其他七名船员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设备监控。
南检今天侦结全案,依违反电信管理法起诉王姓船长,移审台南地院;另七名船员涉案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海巡署收容,将遣送出境。
南检表示,王姓船长在台无固定居所,且自陈曾持用假证件进入基隆港纪录,有逃亡可能,犯後态度不佳,始终否认犯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船东身分,仍有勾串之虞,建请台南地院继续羁押,处以适当之刑。
电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之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台南地检署今天指出,「宏泰五八」货轮载有王姓船长、及秦姓、刘姓、张姓、黄姓、姜姓、张姓、骆姓等七名中国籍船员,货轮电子海图标示台湾海底电缆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门区外海五里处海底设有台澎第三海缆缆线,作为连接台湾本岛和澎湖的电话、网路宽频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锚区,船苹不得下锚。
王姓船长基於毁坏海缆不确定故意,今年二月廿二日晚上十时许至廿五日凌晨三时许,在台南市北门区西方五里附近指示船员将锚爪释放下水拖行,并驾船在台澎第三海缆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锚爪勾断海缆。
海巡署获报「宏泰五八」货轮於警戒区徘徊,廿五日凌晨二时卅分驱离,当天凌晨三时廿四分接获中华电信通知台澎第三海缆断缆无讯号,随即拦停「宏泰五八」货轮,带回台南安平商港调查,再送办船上八人。
王姓船长事後否认犯行,南检讯後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其他七名船员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设备监控。
南检今天侦结全案,依违反电信管理法起诉王姓船长,移审台南地院;另七名船员涉案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海巡署收容,将遣送出境。
南检表示,王姓船长在台无固定居所,且自陈曾持用假证件进入基隆港纪录,有逃亡可能,犯後态度不佳,始终否认犯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船东身分,仍有勾串之虞,建请台南地院继续羁押,处以适当之刑。
电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之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