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事條例修法覆議遭否決

▲行政院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法提出覆議,立法院會十一日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右三)前往圈票處投票。(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記名投票表決行政院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法所提覆議案,藍白挾人數優勢,有六十二位立委「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為五十票,因此覆議案遭否決,闖關失敗。
立法院會一月三讀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的退休年資,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四十三‧二五%,最高增至卅六年,為八十%。
對此,行政院長卓榮泰四月一日表示,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有衝擊退撫基金財務等五大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長韓國瑜四月八日召集朝野協商,決議四月十一日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覆議案,全院委員會審查時,不邀請卓榮泰列席說明,由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待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立法院各黨在國會席次,國民黨加上無黨籍立委陳超明和高金素梅,掌握五十四席,民進黨有五十一席、台灣民眾黨有八席。
朝野立委上午十一時廿分開始投票、中午十二時十五分截止投票,立法院長韓國瑜、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也進場投票,而在投票時間截止前,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未進場投票,最後共有一一二人領票。
會議主席韓國瑜於中午十二時四十二分宣布投票表決結果,「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有六十二票、「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為五十票,無效票○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五十七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會一月三讀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的退休年資,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四十三‧二五%,最高增至卅六年,為八十%。
對此,行政院長卓榮泰四月一日表示,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有衝擊退撫基金財務等五大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長韓國瑜四月八日召集朝野協商,決議四月十一日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覆議案,全院委員會審查時,不邀請卓榮泰列席說明,由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待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立法院各黨在國會席次,國民黨加上無黨籍立委陳超明和高金素梅,掌握五十四席,民進黨有五十一席、台灣民眾黨有八席。
朝野立委上午十一時廿分開始投票、中午十二時十五分截止投票,立法院長韓國瑜、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也進場投票,而在投票時間截止前,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未進場投票,最後共有一一二人領票。
會議主席韓國瑜於中午十二時四十二分宣布投票表決結果,「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有六十二票、「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為五十票,無效票○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五十七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