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事条例修法覆议遭否决

▲行政院针对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法提出覆议,立法院会十一日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图为立法院长韩国瑜(右三)前往圈票处投票。(中央社)
立法院会今天记名投票表决行政院针对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法所提覆议案,蓝白挟人数优势,有六十二位立委「赞成维持本院原决议,即反对覆议案」,「反对维持本院原决议,即赞成覆议案」为五十票,因此覆议案遭否决,闯关失败。
立法院会一月三读修正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务总队人员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应依退休人员审定的退休年资,任职满十五年者,替代率为四十三·二五%,最高增至卅六年,为八十%。
对此,行政院长卓荣泰四月一日表示,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的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有冲击退抚基金财务等五大窒碍难行之处,因此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呈请总统核可後,移请立法院覆议。
立法院长韩国瑜四月八日召集朝野协商,决议四月十一日处理「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覆议案,全院委员会审查时,不邀请卓荣泰列席说明,由各党团推派一人发言,待全院委员会审查完毕,同日改开院会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立法院各党在国会席次,国民党加上无党籍立委陈超明和高金素梅,掌握五十四席,民进党有五十一席、台湾民众党有八席。
朝野立委上午十一时廿分开始投票、中午十二时十五分截止投票,立法院长韩国瑜、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也进场投票,而在投票时间截止前,民进党立委柯建铭未进场投票,最後共有一一二人领票。
会议主席韩国瑜於中午十二时四十二分宣布投票表决结果,「赞成维持本院原决议,即反对覆议案」有六十二票、「反对维持本院原决议,即赞成覆议案」为五十票,无效票○票。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范,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在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於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於送达十五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五十七人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立法院会一月三读修正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务总队人员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应依退休人员审定的退休年资,任职满十五年者,替代率为四十三·二五%,最高增至卅六年,为八十%。
对此,行政院长卓荣泰四月一日表示,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的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有冲击退抚基金财务等五大窒碍难行之处,因此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呈请总统核可後,移请立法院覆议。
立法院长韩国瑜四月八日召集朝野协商,决议四月十一日处理「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覆议案,全院委员会审查时,不邀请卓荣泰列席说明,由各党团推派一人发言,待全院委员会审查完毕,同日改开院会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立法院各党在国会席次,国民党加上无党籍立委陈超明和高金素梅,掌握五十四席,民进党有五十一席、台湾民众党有八席。
朝野立委上午十一时廿分开始投票、中午十二时十五分截止投票,立法院长韩国瑜、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也进场投票,而在投票时间截止前,民进党立委柯建铭未进场投票,最後共有一一二人领票。
会议主席韩国瑜於中午十二时四十二分宣布投票表决结果,「赞成维持本院原决议,即反对覆议案」有六十二票、「反对维持本院原决议,即赞成覆议案」为五十票,无效票○票。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范,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在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於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於送达十五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五十七人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