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區監理所:中古機車過戶汽燃費繳納應歸屬汽車所有人
【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 2025/04/11

近日有民眾出售中古機車給一家機車服務廠,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議定售價後,等到要辦過戶交車時,機車廠要求出售機車的車主應繳納「機車汽燃費」。民眾提出質疑,該筆費用都是每年七月繳納,四月售車為何要車主繳納?對此台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科長林崇宇表示,依照《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汽車所有人辦理過戶,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年費額及欠費繳清」,因此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

該名民眾認為,此一售車案已登記給新車主,這筆機車汽燃費,究竟是由買到該機車的新車主繳納,還是由售車的舊車主繳納,凸顯該項規定仍不夠周延,容易衍生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