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区监理所∶中古机车过户汽燃费缴纳应归属汽车所有人
近日有民众出售中古机车给一家机车服务厂,经与买方签订买卖契约议定售价後,等到要办过户交车时,机车厂要求出售机车的车主应缴纳「机车汽燃费」。民众提出质疑,该笔费用都是每年七月缴纳,四月售车为何要车主缴纳?对此台北市区监理所车辆管理科科长林崇宇表示,依照《汽车燃料使用费徵收及分配办法》第六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办理过户,其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之规定「申请过户者,应先将当年费额及欠费缴清」,因此是归责於汽车所有人。
该名民众认为,此一售车案已登记给新车主,这笔机车汽燃费,究竟是由买到该机车的新车主缴纳,还是由售车的旧车主缴纳,凸显该项规定仍不够周延,容易衍生消费争议。
该名民众认为,此一售车案已登记给新车主,这笔机车汽燃费,究竟是由买到该机车的新车主缴纳,还是由售车的旧车主缴纳,凸显该项规定仍不够周延,容易衍生消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