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非產權證明
近年來因國土計畫法推動,小張著急辦理中埔鄉老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而向財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欲作為產權證明之用,惟該房屋係100年才起課房屋稅,遂要求財稅局更正房屋稅籍起課年月未果,而產生徵納爭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稱財稅局)說明,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變更編定或其他事項需要,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該證明書並不能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文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為課徵房屋稅的依據,所登載的納稅義務人並非就是所有權人,僅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的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亦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因此,民眾不能以房屋稅籍證明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稱財稅局)說明,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變更編定或其他事項需要,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該證明書並不能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文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為課徵房屋稅的依據,所登載的納稅義務人並非就是所有權人,僅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的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亦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因此,民眾不能以房屋稅籍證明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