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8)—太極門案解方 行政機關得撤銷違法處分

▲學者認為,國家課稅要有法律依據,如果它保存了一分違法的稅收,國家的正當性就不存在。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以太極門案為例,公權力的侵害相當清楚,對太極門81年度稅案應與其他年度同樣認定,民主法治國家不容許政府機關恣意與專斷,它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就算法定救濟期間過了,國家公權力還是要面對過去做錯的事情,要去撤銷。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強調太極門案自始是「假案整肅」,一切都是憑空捏造,還跳過必要法定程序,強奪取得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太極門稅案是「假稅案」,自始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12條處分要無效宣告,被搶奪的財物應予返還。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強調,太極門案是檢察官為表功而將查獲兩本存摺61萬元,妄想5千倍為31億餘元,起訴為非法詐欺收入聲請法院沒收,又認定為合法補習班收入,移由國稅局補稅處罰。如此以虛擬收入課稅,是對人民最嚴重的課稅迫害。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1條及第117條規定自始無效,應撤銷處分。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規定,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於事前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曾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這是明確的行政違法。太極門案不是司法問題,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認為太極門案,最快且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採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能撤銷81年度的處分,後續所有判決與執行程序都必須翻案,這是解決稅法問題的最快方法。
誠詮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太極門案只差行政權臨門一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依法絕對可以做決定,撤銷違法稅單,希望台灣的行政權不要落入「邪惡的平庸」,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回到良知的認定上。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納稅人優先於國家的觀念,他提到一個歐盟法院判例,判決書提到國家課稅要有法律依據,如果它保存了一分違法的稅收,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就不存在。結果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就把所收的稅全部退還。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強調太極門案自始是「假案整肅」,一切都是憑空捏造,還跳過必要法定程序,強奪取得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太極門稅案是「假稅案」,自始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12條處分要無效宣告,被搶奪的財物應予返還。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強調,太極門案是檢察官為表功而將查獲兩本存摺61萬元,妄想5千倍為31億餘元,起訴為非法詐欺收入聲請法院沒收,又認定為合法補習班收入,移由國稅局補稅處罰。如此以虛擬收入課稅,是對人民最嚴重的課稅迫害。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1條及第117條規定自始無效,應撤銷處分。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規定,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於事前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曾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這是明確的行政違法。太極門案不是司法問題,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認為太極門案,最快且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採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能撤銷81年度的處分,後續所有判決與執行程序都必須翻案,這是解決稅法問題的最快方法。
誠詮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太極門案只差行政權臨門一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依法絕對可以做決定,撤銷違法稅單,希望台灣的行政權不要落入「邪惡的平庸」,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回到良知的認定上。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納稅人優先於國家的觀念,他提到一個歐盟法院判例,判決書提到國家課稅要有法律依據,如果它保存了一分違法的稅收,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就不存在。結果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就把所收的稅全部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