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8)—太极门案解方 行政机关得撤销违法处分

▲学者认为,国家课税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它保存了一分违法的税收,国家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委员黄帝颖律师表示,以太极门案为例,公权力的侵害相当清楚,对太极门81年度税案应与其他年度同样认定,民主法治国家不容许政府机关恣意与专断,它是违法的行政处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就算法定救济期间过了,国家公权力还是要面对过去做错的事情,要去撤销。
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陈志龙强调太极门案自始是「假案整肃」,一切都是凭空捏造,还跳过必要法定程序,强夺取得太极门位於苗栗的修行圣地。太极门税案是「假税案」,自始无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112条处分要无效宣告,被抢夺的财物应予返还。
前高雄国税局简任稽核黄坤光强调,太极门案是检察官为表功而将查获两本存摺61万元,妄想5千倍为31亿馀元,起诉为非法诈欺收入声请法院没收,又认定为合法补习班收入,移由国税局补税处罚。如此以虚拟收入课税,是对人民最严重的课税迫害。依行政程序法第8条、第111条及第117条规定自始无效,应撤销处分。
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袁从桢律师表示,国税局对太极门开出税单是违法的,依所得税法第83条之一规定,采用间接证明所得查核法推计课税,於事前须报经财政部核准。前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许春安曾公开表示,国税局未报经财政部核准,不能补正,核课期间过了,税捐机关不能补就要认输。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六款这是明确的行政违法。太极门案不是司法问题,应由主政者凭藉良心,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托。
前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认为太极门案,最快且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采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若能撤销81年度的处分,後续所有判决与执行程序都必须翻案,这是解决税法问题的最快方法。
诚诠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祖祥表示,太极门案只差行政权临门一脚,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行政机关依法绝对可以做决定,撤销违法税单,希望台湾的行政权不要落入「邪恶的平庸」,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回到良知的认定上。
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系专任教授葛克昌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是以纳税人优先於国家的观念,他提到一个欧盟法院判例,判决书提到国家课税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它保存了一分违法的税收,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就不存在。结果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就把所收的税全部退还。
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陈志龙强调太极门案自始是「假案整肃」,一切都是凭空捏造,还跳过必要法定程序,强夺取得太极门位於苗栗的修行圣地。太极门税案是「假税案」,自始无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112条处分要无效宣告,被抢夺的财物应予返还。
前高雄国税局简任稽核黄坤光强调,太极门案是检察官为表功而将查获两本存摺61万元,妄想5千倍为31亿馀元,起诉为非法诈欺收入声请法院没收,又认定为合法补习班收入,移由国税局补税处罚。如此以虚拟收入课税,是对人民最严重的课税迫害。依行政程序法第8条、第111条及第117条规定自始无效,应撤销处分。
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袁从桢律师表示,国税局对太极门开出税单是违法的,依所得税法第83条之一规定,采用间接证明所得查核法推计课税,於事前须报经财政部核准。前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许春安曾公开表示,国税局未报经财政部核准,不能补正,核课期间过了,税捐机关不能补就要认输。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六款这是明确的行政违法。太极门案不是司法问题,应由主政者凭藉良心,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托。
前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认为太极门案,最快且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采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若能撤销81年度的处分,後续所有判决与执行程序都必须翻案,这是解决税法问题的最快方法。
诚诠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祖祥表示,太极门案只差行政权临门一脚,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行政机关依法绝对可以做决定,撤销违法税单,希望台湾的行政权不要落入「邪恶的平庸」,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回到良知的认定上。
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系专任教授葛克昌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是以纳税人优先於国家的观念,他提到一个欧盟法院判例,判决书提到国家课税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它保存了一分违法的税收,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就不存在。结果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就把所收的税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