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判刑12年6月 宜檢:事實認定有誤、判太輕 提上訴
【記者董秀雲/宜蘭報導】 2025/02/05

▲林姿妙涉貪案判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宜蘭地檢署認定地院把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已提起上訴。(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宜蘭地檢署表示,法院把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其他被告也量刑過輕,今年二月三日檢察官已將林姿妙在內的十四名被告提起上訴。

林姿妙涉貪案及縣府官員在內的十五名被告,檢方於一一一年八月起訴,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宜蘭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審宣判認定林姿妙雖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另犯特殊洗錢罪,處三年六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該案除現任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無罪,其他被告也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到五年十月不等。

宜蘭地檢署認定林姿妙部分,地院把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其他被告也量刑過輕;至於一審唯一獲判無罪的黃志良,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上訴共十四人。此案,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因與檢方認罪協商,不上訴。

宜檢上訴認為,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法院卻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因此認為宜蘭地院量刑過輕,同時,一部分的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至於有部分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獲得地院減刑,但審理是紛紛翻供,檢方也認為不應減刑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