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贪案判刑12年6月 宜检∶事实认定有误、判太轻 提上诉
▲林姿妙涉贪案判刑十二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宜兰地检署认定地院把起诉的「收贿罪」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且刑度过轻,已提起上诉。(记者董秀云摄)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宜兰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处以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宜兰地检署表示,法院把起诉的「收贿罪」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且刑度过轻,其他被告也量刑过轻,今年二月三日检察官已将林姿妙在内的十四名被告提起上诉。
林姿妙涉贪案及县府官员在内的十五名被告,检方於一一一年八月起诉,林姿妙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与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建请法院从重量刑。宜兰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审宣判认定林姿妙虽收贿证据不足,但图利事证明确,图利罪部分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六年;另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二年六月、褫夺公权二年,另犯特殊洗钱罪,处三年六月,共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该案除现任县府交通处长黄志良无罪,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四月到五年十月不等。
宜兰地检署认定林姿妙部分,地院把起诉的收贿罪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且刑度过轻,其他被告也量刑过轻;至於一审唯一获判无罪的黄志良,也认为无罪事实认定有误,一并上诉共十四人。此案,矿业公司负责人林锡钦因与检方认罪协商,不上诉。
宜检上诉认为,检方以「收贿罪」起诉,法院却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特殊洗钱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上也有错误,因此认为宜兰地院量刑过轻,同时,一部分的特殊洗钱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上也有错误。至於有部分被告在侦查中自白,获得地院减刑,但审理是纷纷翻供,检方也认为不应减刑而上诉。
林姿妙涉贪案及县府官员在内的十五名被告,检方於一一一年八月起诉,林姿妙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与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建请法院从重量刑。宜兰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审宣判认定林姿妙虽收贿证据不足,但图利事证明确,图利罪部分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六年;另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二年六月、褫夺公权二年,另犯特殊洗钱罪,处三年六月,共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该案除现任县府交通处长黄志良无罪,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四月到五年十月不等。
宜兰地检署认定林姿妙部分,地院把起诉的收贿罪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且刑度过轻,其他被告也量刑过轻;至於一审唯一获判无罪的黄志良,也认为无罪事实认定有误,一并上诉共十四人。此案,矿业公司负责人林锡钦因与检方认罪协商,不上诉。
宜检上诉认为,检方以「收贿罪」起诉,法院却变更为「图利罪」,事实认定有误,特殊洗钱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上也有错误,因此认为宜兰地院量刑过轻,同时,一部分的特殊洗钱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上也有错误。至於有部分被告在侦查中自白,获得地院减刑,但审理是纷纷翻供,检方也认为不应减刑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