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房屋稅2‧0三讀 42萬戶自住房屋受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高市依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相關基準及辦法擬具《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今年五月開徵,落實居住正義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局陳勇勝局長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二‧○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這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高雄市自治條例。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一、單一自住稅率由一‧二%降為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一‧二%降為一%,預估約有四十二萬戶納稅人受惠;由於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自住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尚未設立戶籍的屋主,一定要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將戶籍遷入,才能適用一‧二%或一%較優惠的稅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四戶以內每戶一‧五%;五-六戶每戶二%;七戶以上每戶二‧四%。(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屋稅,起課一年以內每戶二%;一-二年每戶二‧四%;二-四年每戶三‧六%;四-五年每戶四‧二%;超過五年每戶四‧八%。(三)上述房屋類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二戶以內每戶三‧二%;三-四戶每戶三‧八%;五-六戶每戶四‧二%;七戶以上每戶四‧八%。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十二類房屋,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為單一稅率一‧五%,其餘則按二‧○%課徵。
財政局陳勇勝局長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二‧○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這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高雄市自治條例。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一、單一自住稅率由一‧二%降為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一‧二%降為一%,預估約有四十二萬戶納稅人受惠;由於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自住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尚未設立戶籍的屋主,一定要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將戶籍遷入,才能適用一‧二%或一%較優惠的稅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四戶以內每戶一‧五%;五-六戶每戶二%;七戶以上每戶二‧四%。(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屋稅,起課一年以內每戶二%;一-二年每戶二‧四%;二-四年每戶三‧六%;四-五年每戶四‧二%;超過五年每戶四‧八%。(三)上述房屋類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二戶以內每戶三‧二%;三-四戶每戶三‧八%;五-六戶每戶四‧二%;七戶以上每戶四‧八%。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十二類房屋,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為單一稅率一‧五%,其餘則按二‧○%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