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房屋税2·0三读 42万户自住房屋受惠
【记者陈秋香、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5/02/04

高雄市税捐稽徵处表示,高市依中央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并参照财政部公告之相关基准及办法拟具《高雄市房屋税徵收自治条例》草案,经议会三读通过,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实施,今年五月开徵,落实居住正义并合理化房屋税负。

财政局陈勇胜局长表示,感谢市议会支持推动房屋税差别税率二·○让修正条例能顺利通过,这次修正重点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税税率为主,采「自住减税、多屋增税」的方向修订高雄市自治条例。

《高雄市房屋税徵收自治条例》修正重点如下∶一、单一自住税率由一·二%降为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全国仅持有一户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税率由一·二%降为一%,预估约有四十二万户纳税人受惠;由於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自住房屋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设有户籍,尚未设立户籍的屋主,一定要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将户籍迁入,才能适用一·二%或一%较优惠的税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课徵税率∶(一)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课徵房屋税,四户以内每户一·五%;五-六户每户二%;七户以上每户二·四%。(二)起造人待销售房屋按持有期间课徵房屋税,起课一年以内每户二%;一-二年每户二·四%;二-四年每户三·六%;四-五年每户四·二%;超过五年每户四·八%。(三)上述房屋类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课徵房屋税二户以内每户三·二%;三-四户每户三·八%;五-六户每户四·二%;七户以上每户四·八%。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劳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十二类房屋,不纳入全国总持有户数计算,属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共有者,为单一税率一·五%,其馀则按二·○%课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