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發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3月起施行
中國交通運輸部發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將自今(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規定指出,船舶在中國大陸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適用該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相應的體系或制度。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符合相應的適裝證書要求。船舶不得受載、承運不符合包裝、積載和隔離安全技術規範的危險貨物。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船舶載運B組固體散裝貨物,應符合《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的要求。
按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船員,應按照規定持有特殊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瞭解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安全預防及應急處置措施。按規定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或報告手續的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和申報程式。海事管理機構對危險貨物申報或報告人員及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日常從業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實行誠信管理制度。
有關申報和報告管理部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符合下列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一)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符合水上安全運輸要求;(二)船舶的裝載符合所持有的證書、文書的要求;(三)擬靠泊或者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險貨物作業經營資質。
申請人應在船舶進出港口二十四小時前(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時,在駛離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提交下列資料:(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二)船舶適裝證書;(三)港口、碼頭、泊位應具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貨物泄漏、燃燒或者爆炸等情況的,應當在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說明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有關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三十日。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主要包括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及船舶進出港和停留時間、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符合水上安全運輸要求的聲明等內容。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符合相應的適裝證書要求。船舶不得受載、承運不符合包裝、積載和隔離安全技術規範的危險貨物。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船舶載運B組固體散裝貨物,應符合《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的要求。
按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船員,應按照規定持有特殊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瞭解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安全預防及應急處置措施。按規定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或報告手續的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和申報程式。海事管理機構對危險貨物申報或報告人員及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日常從業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實行誠信管理制度。
有關申報和報告管理部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符合下列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一)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符合水上安全運輸要求;(二)船舶的裝載符合所持有的證書、文書的要求;(三)擬靠泊或者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險貨物作業經營資質。
申請人應在船舶進出港口二十四小時前(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時,在駛離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提交下列資料:(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二)船舶適裝證書;(三)港口、碼頭、泊位應具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貨物泄漏、燃燒或者爆炸等情況的,應當在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說明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有關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三十日。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主要包括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及船舶進出港和停留時間、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符合水上安全運輸要求的聲明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