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发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月起施行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02/03

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自今(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船舶在中国大陆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该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制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应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

按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式。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报告人员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有关申报和报告管理部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後,方可进出港口∶(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申请人应在船舶进出港口二十四小时前(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二)船舶适装证书;(三)港口、码头、泊位应具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於抵港後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三十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及船舶进出港和停留时间、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要求的声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