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財政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使自由港區事業落實辦理自主管理事項,並符合法律明確性,擬增列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將封條解封作業、依規定應設監控系統者之監控系統及其監控錄影檔案存檔管理予以明文,以符實際。另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及其監控錄影檔案存檔管理屬貨物控管重要事項,自由港區事業發現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海關,擬予以明文,以利遵循。
第四條修正草案說明指出,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封條相關自主管理事項包含封條解封作業,擬參考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目規定,修正第十七款,明定解封作業亦屬自主管理事項,以符實際。
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及監控錄影檔案依規定存檔為落實貨物控管之重要事項,自由港區內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監控系統。依該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之條件,包括須設置符合規定之監控系統;另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四條修正草案說明指出,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封條相關自主管理事項包含封條解封作業,擬參考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目規定,修正第十七款,明定解封作業亦屬自主管理事項,以符實際。
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及監控錄影檔案依規定存檔為落實貨物控管之重要事項,自由港區內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監控系統。依該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之條件,包括須設置符合規定之監控系統;另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