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财政部预告修正「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为使自由港区事业落实办理自主管理事项,并符合法律明确性,拟增列自由港区事业应办理之自主管理事项,将封条解封作业、依规定应设监控系统者之监控系统及其监控录影档案存档管理予以明文,以符实际。另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及其监控录影档案存档管理属货物控管重要事项,自由港区事业发现异常情形应即时通报海关,拟予以明文,以利遵循。
第四条修正草案说明指出,自由港区事业办理封条相关自主管理事项包含封条解封作业,拟参考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目规定,修正第十七款,明定解封作业亦属自主管理事项,以符实际。
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及监控录影档案依规定存档为落实货物控管之重要事项,自由港区内海关认为有必要之处所,应设置监控系统。依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装货柜货物得逐案向海关申请免拆柜进仓之条件,包括须设置符合规定之监控系统;另依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由港区事业经营港区货栈,其设施、设备应符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
第四条修正草案说明指出,自由港区事业办理封条相关自主管理事项包含封条解封作业,拟参考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目规定,修正第十七款,明定解封作业亦属自主管理事项,以符实际。
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及监控录影档案依规定存档为落实货物控管之重要事项,自由港区内海关认为有必要之处所,应设置监控系统。依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装货柜货物得逐案向海关申请免拆柜进仓之条件,包括须设置符合规定之监控系统;另依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由港区事业经营港区货栈,其设施、设备应符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