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案件可先送核定申請書 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24/12/30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見圖,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依規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承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考量時有農曆年假落於每年一月下旬情形,壓縮業者作業時間,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備齊資料,可於規定期限前先向海關提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送相關資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及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上述申請核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一一三會計年度期程為例,營利事業最遲可於一一四年二月三日向海關提出申請書,事後再補送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以供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關務署表示,一一三年度即將結束,請申辦該作業之營利事業可於上述申請日截止前先提出申請書(相關資料後補),以利辦理錄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