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订价案件可先送核定申请书 事後再补文件资料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12/30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营利事业申办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可先送核定申请书,事後再补文件资料。(见图,关务署提供)

关务署表示,营利事业申办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依规定须於会计年度结束後一个月内检送相关文件资料向海关承办单位申请核定完税价格,考量时有农历年假落於每年一月下旬情形,压缩业者作业时间,为简政便民,营利事业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内备齐资料,可於规定期限前先向海关提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核定申请书」,事後再补送相关资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及海关实施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要点第七点第一项规定,上述申请核定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该日之次日为期间之末日。以一一三会计年度期程为例,营利事业最迟可於一一四年二月三日向海关提出申请书,事後再补送审查交易价格所需文件资料,以供办理审查相关事宜。

关务署表示,一一三年度即将结束,请申办该作业之营利事业可於上述申请日截止前先提出申请书(相关资料後补),以利办理录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