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柯文哲3千萬元交保限居
【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 2024/12/28

▲台北地檢署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方法院昨(二十七)日凌晨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新台幣三千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圖為柯文哲(中)完成交保手續後,微笑向支持者揮手致意。(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昨天依貪污等罪起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十一人,並將五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院。北院今天凌晨裁定柯文哲三千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另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新台幣四千萬元交保、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一千五百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五百萬元交保、前台北市辦公室主任李文宗除了二百萬元外,加保八百萬元,均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且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認定柯文哲圖利財團百億、收賄一七一○萬元、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與共犯犯罪所得逾九三七一萬餘元,昨天依收賄、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等罪起訴柯文哲等十一人,並對柯求刑合計廿八年六月。

台北地方法院由審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芳瑜、陪席法官楊世賢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閱卷後,昨天晚間分工審理在押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彭振聲的移審庭,今天凌晨做出裁定。

北院指出,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的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北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已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北院表示,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相關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則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為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的必要。

北院指出,檢察官雖然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許芷瑜涉案的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的風險已經降低,因此裁定五名被告交保。

【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依貪污等罪起訴柯文哲等十一人,並將五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院。北院今天裁定柯文哲等五人交保,北檢表示,收到裁定理由後將依法提出抗告。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召開移審庭,決定柯文哲等五名在押被告是否繼續羈押。柯文哲移審庭自昨天晚間七時三十分開庭,中間二度休庭,至今天凌晨零時二十二分左右結束,時間長達近五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