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 納緩衝期改善規定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環境部說明,自一百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十三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為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訂亦增訂放流水標準之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二mg/L,但為因應傳染病防治需求,得不適用本標準。
環境部說明,自一百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十三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為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訂亦增訂放流水標準之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二mg/L,但為因應傳染病防治需求,得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