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部修正发布放流水标准 纳缓冲期改善规定
环境部为维护水体品质与推动污染物减量及管制,修正发布「放流水标准」,增订或加严氨氮、磷、铜及自由有效馀氯等项目之管制,并减少高浓度磷排入水体之负荷,及持续降低特定流域铜浓度,提升水体品质并促进废(污)水资源化推动。
环境部说明,自一百年起放流水标准增订晶圆制造及半导体制造业等十三类对象氨氮管制以来,已具相当污染削减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业中,制革业(湿蓝皮制成成品皮者)、印刷电路板制造业、屠宰业、肉品市场以及医院、医事机构等废水氨氮排放总量仍相对较高,有纳入管制需要,故增订放流水标准氨氮管制。
为避免医院、医事机构与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过量加氯,导致馀氯过高或产生消毒副产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订亦增订放流水标准之自由有效馀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过二mg/L,但为因应传染病防治需求,得不适用本标准。
环境部说明,自一百年起放流水标准增订晶圆制造及半导体制造业等十三类对象氨氮管制以来,已具相当污染削减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业中,制革业(湿蓝皮制成成品皮者)、印刷电路板制造业、屠宰业、肉品市场以及医院、医事机构等废水氨氮排放总量仍相对较高,有纳入管制需要,故增订放流水标准氨氮管制。
为避免医院、医事机构与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过量加氯,导致馀氯过高或产生消毒副产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订亦增订放流水标准之自由有效馀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过二mg/L,但为因应传染病防治需求,得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