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責任業者查定課費適用對象擴大 申報簡化又省錢
為擴大責任業者查定課費適用對象,環境部修正發布「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一一四年起,放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條件,並將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一百元調整至一千二百元,預估此次修正,平均每年再增加七千家次符合查定課費,免徵金額每年再增加五千家次業者受惠。
環境部表示,一○九年實施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以來,滿意度超過85%,因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進一步放寬查定課費各項條件,包含全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十萬元由連續四年改為連續二年、經主管機關查核期間由近四年改為近五年,且刪除二年未採用須等待三年之規定,未來只要符合資格就通知。
資源循環署表示,查定課費制度是針對全年應繳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責任業者,不用申請,主動提供應申報繳費量(查定量),責任業者按一鍵即可完成申報,達到省時、省力、省錢。本次為讓更多責任業者受惠,將擴大查定課費適用範圍、提高其免徵金額,以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採用查定課費制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汽機車、鉛蓄電池、乾電池、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及照明光源等)計有十四大類卅八項,其製造或進口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每單月三十日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作為回收清除處理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使用。
環境部表示,一○九年實施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以來,滿意度超過85%,因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進一步放寬查定課費各項條件,包含全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十萬元由連續四年改為連續二年、經主管機關查核期間由近四年改為近五年,且刪除二年未採用須等待三年之規定,未來只要符合資格就通知。
資源循環署表示,查定課費制度是針對全年應繳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責任業者,不用申請,主動提供應申報繳費量(查定量),責任業者按一鍵即可完成申報,達到省時、省力、省錢。本次為讓更多責任業者受惠,將擴大查定課費適用範圍、提高其免徵金額,以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採用查定課費制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汽機車、鉛蓄電池、乾電池、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及照明光源等)計有十四大類卅八項,其製造或進口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每單月三十日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作為回收清除處理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