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請如期繳納代徵娛樂稅款
【記者陳秋香、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4/12/1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稅捐處今(十六)日舉例說明,一一三年十一月查定課徵之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一一三年十二月一至十日止,如期繳納稅款即可享有1%之獎勵金,若於十二月十一日後才繳納,則無法享有獎勵金,且每逾三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稅款,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捐處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請於次月十日前繳納,即可享受扣領1%獎勵金的優惠;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八○○七二六九六九,將由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