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者请如期缴纳代徵娱乐税款
高雄市税捐稽徵处表示,依据娱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娱乐税代徵人依法代徵并如期缴纳税款者,主管稽徵机关应按其代徵税款额给予百分之一之奖励金。
税捐处今(十六)日举例说明,一一三年十一月查定课徵之娱乐税,缴款书缴纳期限为一一三年十二月一至十日止,如期缴纳税款即可享有1%之奖励金,若於十二月十一日後才缴纳,则无法享有奖励金,且每逾三日加徵1%滞纳金,最高加徵至10%为止,逾三十日仍未缴纳税款,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税捐处提醒娱乐税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税款请於次月十日前缴纳,即可享受扣领1%奖励金的优惠;民众若有娱乐税相关问题,欢迎拨打免费服务专线○八○○七二六九六九,将由专人竭诚服务。
税捐处今(十六)日举例说明,一一三年十一月查定课徵之娱乐税,缴款书缴纳期限为一一三年十二月一至十日止,如期缴纳税款即可享有1%之奖励金,若於十二月十一日後才缴纳,则无法享有奖励金,且每逾三日加徵1%滞纳金,最高加徵至10%为止,逾三十日仍未缴纳税款,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税捐处提醒娱乐税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税款请於次月十日前缴纳,即可享受扣领1%奖励金的优惠;民众若有娱乐税相关问题,欢迎拨打免费服务专线○八○○七二六九六九,将由专人竭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