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放寬創新板部分上市條款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26)日召開董事會,通過放寬申請創新板部分上市條款;會中同時通過金興精密、虎山實業、青松健康、英屬開曼群島華勝汽車電子及四家公司申請上市案。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臺灣創新板扶植新興產業功能,董事會通過「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及「營業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一、前衡酌創新公司特性,放寬申請創新板上市公司若具行業特性等合理原因,其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營業收入或利益,或利用前揭公司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比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現為有效衡平取消合格投資人制度後之投資風險,爰恢復要求財務業務獨立性,明訂如有行業特性等合理原因者,前開占比不得逾百分之七十,始同意其股票上市,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另同條第五、六款文字修正。
二、按創新板交易制度除當沖交易將俟修正實施後再循序開放外,已與一般板相同,爰放寬申請創新板上市時,已提出上市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辦理公開銷售,且申請改列一般板時亦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標準者,得免辦理公開銷售,爰增訂第四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營業細則」部分:為擴大投資人參與創新板,全面取消合格投資人條件;另為保障投資人及使投資人瞭解風險特性,明訂自然人為委託人者須簽署風險預告書,爰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刪除同條第二項規定。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臺灣創新板扶植新興產業功能,董事會通過「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及「營業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一、前衡酌創新公司特性,放寬申請創新板上市公司若具行業特性等合理原因,其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營業收入或利益,或利用前揭公司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比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現為有效衡平取消合格投資人制度後之投資風險,爰恢復要求財務業務獨立性,明訂如有行業特性等合理原因者,前開占比不得逾百分之七十,始同意其股票上市,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另同條第五、六款文字修正。
二、按創新板交易制度除當沖交易將俟修正實施後再循序開放外,已與一般板相同,爰放寬申請創新板上市時,已提出上市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辦理公開銷售,且申請改列一般板時亦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標準者,得免辦理公開銷售,爰增訂第四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營業細則」部分:為擴大投資人參與創新板,全面取消合格投資人條件;另為保障投資人及使投資人瞭解風險特性,明訂自然人為委託人者須簽署風險預告書,爰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刪除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