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 增訂PFAS標準
環境部指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
為配合行政院一一三年十月廿二日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及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一一四年起二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二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環境部強調,主管機關自一一四年起列入「飲用水重點稽查管制計畫」,大型淨水場(二萬立方公尺以上,約六十處)優先加強抽驗,其餘中小型淨水場(二萬立方公尺以下,約三一七處)再逐年抽驗管制;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計畫及改善;並自一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
環境部業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據以篩選、訂定指引值與檢測管理新興污染物項目,透過指引值先行管理作為,促使水事業優先加速推動強化淨水處理設施,並持續掌握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為配合行政院一一三年十月廿二日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及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一一四年起二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二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環境部強調,主管機關自一一四年起列入「飲用水重點稽查管制計畫」,大型淨水場(二萬立方公尺以上,約六十處)優先加強抽驗,其餘中小型淨水場(二萬立方公尺以下,約三一七處)再逐年抽驗管制;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計畫及改善;並自一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
環境部業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據以篩選、訂定指引值與檢測管理新興污染物項目,透過指引值先行管理作為,促使水事業優先加速推動強化淨水處理設施,並持續掌握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