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進口小客車應確實申報並檢附配備明細表 以免受罰
車輛配備日新月異,關務署針對進口汽車配備表已進行修正改版,並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鑑此,基隆關提醒進口汽車業者在報運進口小客車時,務必確實申報並檢附進口車輛的配備明細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進口汽車業者在報運進口小客車時,應檢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若沒有據實申報該配備表配備,包括虛報規格或未報明選擇性配備,經海關審驗發現,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規定裁罰。
基隆關指出,目前報運進口小客車,除報單貨名欄須報明車輛專用項目8大項,包括(1)型式年份、(2)廠牌、型號及規格、(3)排氣量、汽缸數及車門數、(4)左(右)駕駛、(5)排檔、(6)引擎種類、(7)觸媒轉化器、(8)車身號碼等外,申報並檢附的配備表則是用來輔助進口報單申報事項的不足,並須加附在報單上,做為通關時查驗與核估價格的依據,若是進口車輛選擇性配備未能於配備表內各項功能相近的品項內申報者,就必須在配備表第32項(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內如實補充申報。
基隆關呼籲小客車進口業者,向海關申報前,應確實核對車輛配備,並在配備表報明實際進口車輛配備,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基隆關表示,進口汽車業者在報運進口小客車時,應檢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若沒有據實申報該配備表配備,包括虛報規格或未報明選擇性配備,經海關審驗發現,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規定裁罰。
基隆關指出,目前報運進口小客車,除報單貨名欄須報明車輛專用項目8大項,包括(1)型式年份、(2)廠牌、型號及規格、(3)排氣量、汽缸數及車門數、(4)左(右)駕駛、(5)排檔、(6)引擎種類、(7)觸媒轉化器、(8)車身號碼等外,申報並檢附的配備表則是用來輔助進口報單申報事項的不足,並須加附在報單上,做為通關時查驗與核估價格的依據,若是進口車輛選擇性配備未能於配備表內各項功能相近的品項內申報者,就必須在配備表第32項(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內如實補充申報。
基隆關呼籲小客車進口業者,向海關申報前,應確實核對車輛配備,並在配備表報明實際進口車輛配備,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