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不佳 基市府擬祭重罰
▲山坡地發生土石崩塌與災情,惡意不配合或藉故拖延履行水保義務,將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圖:市府產發處提供)
有鑑於九、十月份豪大雨及颱風過境,基隆市多處山坡地發生土石崩塌與災情,基隆市府已在最短時間投入人力、物力及動員機械進行搶險救災,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秩序。並強調將持續督促各山坡地的經營、使用、持有人履行水土保持責任。市府強調,為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未積極落實水土保持管理義務的水土保持義務人,將依法進行裁罰。
基隆市府產發處指出,針對私有土地部分,經判斷有後續坡地復建工程維護之必要者,市府將聯絡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土地維護管理責任,若水土保持義務人遲不進行邊坡復建作業,市府將依法執行第一次裁罰並命地主於一個月內提送緊急防災計畫,並經核可後實施。
若不配合或以各式理由申請展延,或逾期未提送緊急防災計畫,市府將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續第二次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續按次分別處罰,直到問題改正為止。市府已依個別案件開罰第二次處以新台幣八萬元,強化對水土保持義務人的責任要求,確保水土保持及防災措施能夠迅速到位。
此外,溫馨小提醒,依據《水土保持法》第4條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故切勿違規使用(占用)公、私有土地或違規未依法實施水土保持者,將由經營人、使用人優先於土地所有人擔任水土保持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市府也呼籲民眾,若身為經營、使用或持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每年度汛期前,提早檢查私有土地內排水設施、邊坡穩定設施、土地植生覆蓋是否完整無大面積裸露、或土地植生是否穩定無倒塌之虞,確保土地安全並適當進行維護作業,善盡土地維護管理責任,以保護自己以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水土保持是一項長期的責任,只有每位水土保持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才能有效避免土石災害的發生,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基隆市府產發處指出,針對私有土地部分,經判斷有後續坡地復建工程維護之必要者,市府將聯絡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土地維護管理責任,若水土保持義務人遲不進行邊坡復建作業,市府將依法執行第一次裁罰並命地主於一個月內提送緊急防災計畫,並經核可後實施。
若不配合或以各式理由申請展延,或逾期未提送緊急防災計畫,市府將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續第二次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續按次分別處罰,直到問題改正為止。市府已依個別案件開罰第二次處以新台幣八萬元,強化對水土保持義務人的責任要求,確保水土保持及防災措施能夠迅速到位。
此外,溫馨小提醒,依據《水土保持法》第4條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故切勿違規使用(占用)公、私有土地或違規未依法實施水土保持者,將由經營人、使用人優先於土地所有人擔任水土保持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市府也呼籲民眾,若身為經營、使用或持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每年度汛期前,提早檢查私有土地內排水設施、邊坡穩定設施、土地植生覆蓋是否完整無大面積裸露、或土地植生是否穩定無倒塌之虞,確保土地安全並適當進行維護作業,善盡土地維護管理責任,以保護自己以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水土保持是一項長期的責任,只有每位水土保持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才能有效避免土石災害的發生,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