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0)—稅捐機關應負舉證責任 反成納稅者協力義務?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對稅審法草案提出諸多建言。
立委黃國昌質詢表示,在租稅處罰的部分,是否要藉由這個法律修正變更向來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歷來判決認為,裁罰相對人對於租稅處罰沒有協力義務)?租稅處罰從沒有協力義務,變成有協力義務;租稅處罰本來有無罪推定原則,變成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這對於納稅義務人影響非常深遠,茲事體大。
立委沈發惠質詢也認為,有關賦稅處罰的部分,是不是當事人的協力義務,值得探討。
黃俊杰表示,針對納稅者協力義務,認定事實若發生在納稅者沒有帳冊記載的必要,就會有問題,這是稅捐機關本來就該負的舉證責任,稅審法草案第12條怎麼會規範,納稅者相關代表或保管者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與課稅事實有關的境外資料,就可以命令強制處分跟罰鍰。這樣的設計,顯有相當程度侵害納稅者權利。他也提到,稅審法應該也要站在納稅者權利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罰緩或強制。
立委沈發惠質詢也認為,有關賦稅處罰的部分,是不是當事人的協力義務,值得探討。
黃俊杰表示,針對納稅者協力義務,認定事實若發生在納稅者沒有帳冊記載的必要,就會有問題,這是稅捐機關本來就該負的舉證責任,稅審法草案第12條怎麼會規範,納稅者相關代表或保管者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與課稅事實有關的境外資料,就可以命令強制處分跟罰鍰。這樣的設計,顯有相當程度侵害納稅者權利。他也提到,稅審法應該也要站在納稅者權利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罰緩或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