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0)—税捐机关应负举证责任 反成纳税者协力义务?
▲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特聘教授黄俊杰对税审法草案提出诸多建言。
立委黄国昌质询表示,在租税处罚的部分,是否要藉由这个法律修正变更向来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最高行政法院历来判决认为,裁罚相对人对於租税处罚没有协力义务)?租税处罚从没有协力义务,变成有协力义务;租税处罚本来有无罪推定原则,变成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这对於纳税义务人影响非常深远,兹事体大。
立委沈发惠质询也认为,有关赋税处罚的部分,是不是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值得探讨。
黄俊杰表示,针对纳税者协力义务,认定事实若发生在纳税者没有帐册记载的必要,就会有问题,这是税捐机关本来就该负的举证责任,税审法草案第12条怎麽会规范,纳税者相关代表或保管者若无正当理由而未提出与课税事实有关的境外资料,就可以命令强制处分跟罚锾。这样的设计,显有相当程度侵害纳税者权利。他也提到,税审法应该也要站在纳税者权利的角度,不要动不动就罚缓或强制。
立委沈发惠质询也认为,有关赋税处罚的部分,是不是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值得探讨。
黄俊杰表示,针对纳税者协力义务,认定事实若发生在纳税者没有帐册记载的必要,就会有问题,这是税捐机关本来就该负的举证责任,税审法草案第12条怎麽会规范,纳税者相关代表或保管者若无正当理由而未提出与课税事实有关的境外资料,就可以命令强制处分跟罚锾。这样的设计,显有相当程度侵害纳税者权利。他也提到,税审法应该也要站在纳税者权利的角度,不要动不动就罚缓或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