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0)—稅審法應落實救濟精神 避免剝奪經濟弱勢者訴訟權
【文/林歆芙】 2024/11/16

▲司法院規劃透過稅審法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
立委吳宗憲提醒,稅審法草案第20條:「稅捐稽徵機關於訴願決定送達後或第一審撤銷訴訟繫屬中,就同一課稅事件另行作成新處分,以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或其他租稅法上金錢給付處分者,無須經復查程序及訴願程序,即取代原處分成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當中新處分這塊,變成反而少掉了原本有的救濟程序。而行政訴訟有一個調解機制存在,可善用。

稅審法草案第7條,強制委任律師做稅務代理人。但若稅單金額不高,又沒錢請不起律師,怎麼辦?黃俊杰表示,目前會計師在稅務的行政訴訟,也可以做訴訟代理人,另外非訟的程序,像訴訟和解或調解部分,或許不一定要律師做訴訟代理人,應該有除外規定,否則將來可能無形剝奪經濟弱勢者訴訟權,而變成稅災戶。

針對稅審法草案第31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黃俊杰認為,如果徵納雙方有足以影響稅額的事由,但卻沒能在事實審或終結辯論前提出,因而無法改變課稅處分,又若判決錯誤或基於錯誤事實,但卻又已確定判決,若納稅者不服,卻因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規範而不能申請退稅,這些都將不利納稅者取得稅捐正義。

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助理教授也曾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規範,違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恐有違憲之虞。稅審法再進一步限制人民權利,是否有明顯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