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0)—税审法应落实救济精神 避免剥夺经济弱势者诉讼权
▲司法院规划透过税审法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
立委吴宗宪提醒,税审法草案第20条∶「税捐稽徵机关於诉愿决定送达後或第一审撤销诉讼系属中,就同一课税事件另行作成新处分,以取代或变更课税处分或其他租税法上金钱给付处分者,无须经复查程序及诉愿程序,即取代原处分成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当中新处分这块,变成反而少掉了原本有的救济程序。而行政诉讼有一个调解机制存在,可善用。
税审法草案第7条,强制委任律师做税务代理人。但若税单金额不高,又没钱请不起律师,怎麽办?黄俊杰表示,目前会计师在税务的行政诉讼,也可以做诉讼代理人,另外非讼的程序,像诉讼和解或调解部分,或许不一定要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应该有除外规定,否则将来可能无形剥夺经济弱势者诉讼权,而变成税灾户。
针对税审法草案第31条规定∶「诉讼标的於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有确定力。」黄俊杰认为,如果徵纳双方有足以影响税额的事由,但却没能在事实审或终结辩论前提出,因而无法改变课税处分,又若判决错误或基於错误事实,但却又已确定判决,若纳税者不服,却因为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3项规范而不能申请退税,这些都将不利纳税者取得税捐正义。
台北商业大学财税系蔡孟彦助理教授也曾指出,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3项规范,违反公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恐有违宪之虞。税审法再进一步限制人民权利,是否有明显侵害人民基本权之虞?
税审法草案第7条,强制委任律师做税务代理人。但若税单金额不高,又没钱请不起律师,怎麽办?黄俊杰表示,目前会计师在税务的行政诉讼,也可以做诉讼代理人,另外非讼的程序,像诉讼和解或调解部分,或许不一定要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应该有除外规定,否则将来可能无形剥夺经济弱势者诉讼权,而变成税灾户。
针对税审法草案第31条规定∶「诉讼标的於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有确定力。」黄俊杰认为,如果徵纳双方有足以影响税额的事由,但却没能在事实审或终结辩论前提出,因而无法改变课税处分,又若判决错误或基於错误事实,但却又已确定判决,若纳税者不服,却因为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3项规范而不能申请退税,这些都将不利纳税者取得税捐正义。
台北商业大学财税系蔡孟彦助理教授也曾指出,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3项规范,违反公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恐有违宪之虞。税审法再进一步限制人民权利,是否有明显侵害人民基本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