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9)—法官割裂判決 違反一致性原則
【文/林心欣】 2024/11/09

▲連續三年來IRF高峰會持續探討太極門1219事件,甚至成為高峰會周邊論壇的主題。
被稱為台灣法稅228的太極門稅務案件,嚴重違反證據法則與程序正義,國稅局從來沒有舉證太極門是補習班的證據,只憑未曾到過太極門的稅務員史越生的假證言,而史越生在死前向媒體坦承此案是侯寛仁檢察官主導,找他去只是套圈圈、做做樣子。國稅局沒等刑事判決確定,就依檢察官起訴及移送的資料,在民國86年以補習班名義針對太極門80-85年六個年度課稅並重罰。

歷經訴訟,80、82~85年度綜所稅案件太極門均獲勝訴。唯獨81年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無視各年度均為相同事實、相同證據,竟割裂事實,做出與其他年度歧異的枉法裁判。

中區國稅局偽造文書 法官未依職責查證

太極門稅案中,訴願會五次撤銷違法稅單,並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時隔多年,國稅局才以函查表抽樣調查。接獲函查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均回函表示敬師禮為贈與,中區國稅局竟隱匿證據並偽造文書,謊稱表示贈與者僅有5人。當事人數次聲請調查證據,中區國稅局均拒不提出,而法官未依職責查證,造成錯判。

枉法裁判引證不實筆錄 卻不採用刑事確定判決

原承審法官黃淑玲未持續要求國稅局提出函查資料,言詞辯論之前,就遭調職最高行政法院。繼任之許武峰法官,未開任何準備庭,即進行辯論程序,且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當事人之偵查中筆錄,卻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做為審判依據。

嚴重違反同一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80~84年度綜所稅乃基於同一事實、相同證據、相同程序所為之課稅處分,合議庭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竟搶先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就違法割裂事實,將80、82至84年度處分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獨將81年度直接判決駁回,嚴重違反同一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行政一致性原則。

違反法官迴避原則

掌門人提出上訴,卻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根本不審究事實,且又碰到黃淑玲法官,她已實際參與前審審理,卻未依法迴避,最終違法駁回太極門上訴,維持以補習班名義課徵的81年度違法稅單,突顯人民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與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