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9)—法官割裂判决 违反一致性原则
▲连续三年来IRF高峰会持续探讨太极门1219事件,甚至成为高峰会周边论坛的主题。
被称为台湾法税228的太极门税务案件,严重违反证据法则与程序正义,国税局从来没有举证太极门是补习班的证据,只凭未曾到过太极门的税务员史越生的假证言,而史越生在死前向媒体坦承此案是侯__仁检察官主导,找他去只是套圈圈、做做样子。国税局没等刑事判决确定,就依检察官起诉及移送的资料,在民国86年以补习班名义针对太极门80-85年六个年度课税并重罚。
历经诉讼,80、82~85年度综所税案件太极门均获胜诉。唯独81年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诉字第131号判决,无视各年度均为相同事实、相同证据,竟割裂事实,做出与其他年度歧异的枉法裁判。
中区国税局伪造文书 法官未依职责查证
太极门税案中,诉愿会五次撤销违法税单,并命国税局调查敬师礼性质。时隔多年,国税局才以函查表抽样调查。接获函查的206位太极门弟子均回函表示敬师礼为赠与,中区国税局竟隐匿证据并伪造文书,谎称表示赠与者仅有5人。当事人数次声请调查证据,中区国税局均拒不提出,而法官未依职责查证,造成错判。
枉法裁判引证不实笔录 却不采用刑事确定判决
原承审法官黄淑玲未持续要求国税局提出函查资料,言词辩论之前,就遭调职最高行政法院。继任之许武峰法官,未开任何准备庭,即进行辩论程序,且私下向中区国税局调取当事人之侦查中笔录,却未依法提供当事人辩明,即以该不实笔录做为审判依据。
严重违反同一事实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
80~84年度综所税乃基於同一事实、相同证据、相同程序所为之课税处分,合议庭法官沈应南、林秋华、许武峰竟抢先在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前,就违法割裂事实,将80、82至84年度处分发回国税局另为适法处分,独将81年度直接判决驳回,严重违反同一事实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行政一致性原则。
违反法官回避原则
掌门人提出上诉,却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审,根本不审究事实,且又碰到黄淑玲法官,她已实际参与前审审理,却未依法回避,最终违法驳回太极门上诉,维持以补习班名义课徵的81年度违法税单,突显人民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与公平审判。
历经诉讼,80、82~85年度综所税案件太极门均获胜诉。唯独81年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诉字第131号判决,无视各年度均为相同事实、相同证据,竟割裂事实,做出与其他年度歧异的枉法裁判。
中区国税局伪造文书 法官未依职责查证
太极门税案中,诉愿会五次撤销违法税单,并命国税局调查敬师礼性质。时隔多年,国税局才以函查表抽样调查。接获函查的206位太极门弟子均回函表示敬师礼为赠与,中区国税局竟隐匿证据并伪造文书,谎称表示赠与者仅有5人。当事人数次声请调查证据,中区国税局均拒不提出,而法官未依职责查证,造成错判。
枉法裁判引证不实笔录 却不采用刑事确定判决
原承审法官黄淑玲未持续要求国税局提出函查资料,言词辩论之前,就遭调职最高行政法院。继任之许武峰法官,未开任何准备庭,即进行辩论程序,且私下向中区国税局调取当事人之侦查中笔录,却未依法提供当事人辩明,即以该不实笔录做为审判依据。
严重违反同一事实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
80~84年度综所税乃基於同一事实、相同证据、相同程序所为之课税处分,合议庭法官沈应南、林秋华、许武峰竟抢先在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前,就违法割裂事实,将80、82至84年度处分发回国税局另为适法处分,独将81年度直接判决驳回,严重违反同一事实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行政一致性原则。
违反法官回避原则
掌门人提出上诉,却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审,根本不审究事实,且又碰到黄淑玲法官,她已实际参与前审审理,却未依法回避,最终违法驳回太极门上诉,维持以补习班名义课徵的81年度违法税单,突显人民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与公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