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8)—太極門稅務案件是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
【文/林心欣】 2024/11/02

▲太極門無罪無稅卻遭違法拍賣修行道場預定地,大批民眾前往聲援。
全民公審節目報導影片指出,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當代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自民國55年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不曾改變,致力弘揚太極門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至今已拜訪全球113個國家,參與超過1萬場國內外文化展演,促進國民外交,深獲國內外各界肯定,獲讚譽為國際和平親善大使。

太極門屬於非營利之公益文化團體,從無課稅問題。卻因檢察官侯寬仁非法起訴及移送,導致80到85年6個年度遭國稅局違法課稅。96年最高法院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確定,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為免稅所得,弟子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課稅問題。然而,國稅局卻未依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違法稅單,更與行政執行署聯手將太極門道場預定地違法拍賣後收歸國有。

長年為納稅人爭取權益的會計師李迎新生前曾指出,國家課徵稅捐應受各種法律程序原則的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若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明顯瑕疵時,會變成無效的行政處分。他深入分析太極門稅務案件中,國稅局核課處分的違憲與違法,存在八項重大瑕疵,嚴重侵害了人民的權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核課處分自始無效。

一、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多次的處罰。檢察官侯寬仁於86年4月以詐欺罪起訴太極門,同年12月刑案未審結前,國稅局就開出了天價稅單,觸犯了一行為不二罰的人權保障原則。

二、違反刑事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當行為觸及刑事、行政時,必須以刑事審理為優先。國稅局沒有等到刑事判決結果出爐即開出稅單,完全違反刑事優先原則。

三、違反平等原則:以前總統陳水扁案為例,國稅局曾公開表示須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出爐,才能決定要不要課稅,這是標準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優先原則的實踐。可見國稅局全然知道這兩項原則的重要性,陳水扁貴為前總統「必須」適用,太極門師徒難道就「不應」受到刑事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的保障嗎?平民百姓在法律上難道有差別待遇嗎?

四、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侯寬仁起訴書中所提的犯罪所得或合法收入是多少?國稅局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即開出稅單,嚴重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

五、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對價關係適用錯誤:國稅局先認定太極門為補習班,被補習班主管機關教育部打臉,便改口稱太極門師徒間有對價關係。對價關係須有合約或契約支撐,依法國稅局應負舉證責任。太極門弟子拜師時,請求師父收為徒弟,師父答應後師徒關係便成立了,此時包紅包給師父,是我國善良風俗禮儀,並非對價關係。

六、違反法律規定實質調查之責任與義務:國稅局未依權責進行實質調查,完全照抄侯寬仁違法的起訴書資料核課,程序違法。

七、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適用推計課稅,納稅人得事先陳述意見的規定:國稅局自始至終均未依規定通知納稅人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完全漠視人民的權益。

八、違反所得稅法第83-1條法定程序之規定: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即違法採用間接證明法推計所得,且剝奪納稅人法定之反證機會,不僅違反法律所規定的重大程序,也剝奪了人民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