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受災 海關從寬從速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因應康芮颱風來襲,財政部關務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說明如下:
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申請退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同法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一年。
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若對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洽詢當地海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5055或各關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快速通關單一窗口電話,向海關諮詢。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說明如下:
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申請退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同法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一年。
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若對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洽詢當地海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5055或各關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快速通關單一窗口電話,向海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