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預告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24/10/23

財政部預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水產品,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免稅案件,無須再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以簡政便民。

關務署昨(二十二)日指出,依現行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水產品申請免稅時,應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轉經駐外機構認(驗)證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考量農業部漁業署已完成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現行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之規定,已無駐外單位認(驗)證文件要求,因此研議修正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刪除駐外機構認(驗)證文件規定,未來此類申請免稅案件,僅須檢具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關務署表示,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已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限(今年十一月十八日前)提出或向該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