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预告修正关税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10/23

财政部预告关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正草案,我国渔船在海外捕获水产品,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申请免税案件,无须再提供经我国驻外单位认证之证明文件,以简政便民。

关务署昨(二十二)日指出,依现行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国渔船在海外捕获水产品申请免税时,应检具渔业主管机关核转经驻外机构认(验)证或经中央渔业主管机关委托之机构、人员出具之证明文件。考量农业部渔业署已完成远洋渔船装设电子渔获回报系统,并修正「远洋渔业渔获证明书核发办法」。

现行申请渔船捕捞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无驻外单位认(验)证文件要求,因此研议修正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删除驻外机构认(验)证文件规定,未来此类申请免税案件,仅须检具中央渔业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机构、人员出具之证明文件,简化申请作业程序。

关务署表示,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正草案已登载於财政部全球资讯网站(http://www.mof.gov.tw)「财政法规/法规预告」网页,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於预告期限(今年十一月十八日前)提出或向该署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