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記者王先國/綜合報導】 2024/10/06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關於投資抵減,將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於昨(五)日起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廣納各界意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已召開四場座談會,邀請產業公協會及相關單位蒐集意見,研擬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廿三條之一、第廿三條之二等條文,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研提增修產創條例第廿二條、第六十七條之三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十條之一:

(一)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五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趨重要,保留現行智慧機械、五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檢討智慧機械現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階智慧製造邁進。(二)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二○五○年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三)配合適用項目增加,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十億元提高至十八億元,期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四)施行期限延長至一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二、第廿二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

三、第廿三條之一: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三億元調降為一·五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五十%,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

四、第廿三條之二: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二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二年以上、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五、第六十七條之三: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

為讓各界了解修法方向並廣徵修正意見,產創條例修正草案已刊登於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官網,如有相關修正意見,可透過前開平台提供或聯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司。